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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案摘要:有關姨母吳○宸收養甥女吳○茵登記案 

個案敍述:
吳○茵父母於其2歲時離婚,約定由母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,自幼即由吳○宸女士照顧撫育。據吳女士描述,原與吳○茵母女同住,期間扶養費皆由吳女士自行負擔,雖有申請相關單親社福補助,但其補助費用由吳○茵母領取,並未使用在女兒生活照顧上。吳○茵母雖為其法定代理人,並未善盡撫養之義務,目前吳○茵母為失聯狀態且有吸毒、竊盜等前科,其父亦因吸毒,現入監服刑中,父母雙方顯無負擔教養女兒吳○茵之能力,為使其有更完善健全之成長環境,欲辦理收養登記。 

建議處理方式:
一、   依據民法第1079條第1項:「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。」及戶籍法第8條第1項:「收養,應為收養登記。」,吳女士應先行向法院聲請收養,俟裁定確定後,於事件確定後30日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。
二、通報高風險家庭中心,由社政機關介入關懷,協助吳女士辦理相關社會福利事宜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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