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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案摘要 :有關不識字民眾辦理護照人別確認案
個案敘述 :
某老婦人親自持憑身分證正本及護照專用照片2張,來所欲辦理護照人別確認,並表明 其不識字,不知該如何辦理?
建議處理方式 :
一、 依據民法第3條:「依法律之規定,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,得不由本人自寫,但必須親自簽名。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,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。如以指印、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,在文件上,經二人簽名證明,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。」,故本所代填護照申請書表,其申請人簽名欄位,該如何處理實有疑義。
二、 經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詢問確認,護照申請人簽名欄位,應由本人親自簽名,若遇有民眾不識字或不會簽名者,可以蓋章或捺指印代替,捺指印者,請其在指印旁畫符號,例如十字或O,不須二人以上見證人簽名。
三、本案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釋疑,於當日辦妥護照人別確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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