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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案摘要 :有關未成年生母李○芳如何申請長女黃○蓁生育奬勵金一案 

個案敘述 :未成年李○芳之長女黃○蓁於103年2月22日出生,同時經未成年生父黃○○認領並約定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並於103年4月11日辦妥出生登記,本案因新生兒之生父母均為未成年且雙方未結婚,生育奬勵金應由未成年生父母之法代提出申請。 

建議處理方式 :

一、   依據新北市政府發放婦女生育獎勵金補助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略以:「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辦妥出生登記,並於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,備妥國民身分證及印章、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,至各戶所申辦,逾期視為放棄。」

二、   依上述要點生母李○芳符合本市發放生育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之資格,本所二次電話通知生母李○芳由其法代提出申請,惟生母表示其法代因故無法提出申請並請本所勿催告其法代辦理,為免逾期申領,影響當事人權益,因而建議改由未成年生父之法代申辦。

三、本案已於103年11月19日由新生兒生父之法代(父母)提出申領,本所並於103年11月25日匯款生育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至李○芳存摺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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