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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子女從姓及原住民取用(回復)傳統姓名相關規定

內容:

  1. 出生子女姓氏,父母約定:出生登記,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,約定不成者,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。
  2. 年滿20歲成年人得依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。
  3. 性別平等,從母姓父性一樣好。
  4. 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,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。
  5. 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,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。
  6. 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得就近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

內容說明:

  1. 依據內政部102年9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20312104 號函宣導。
  2. 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:「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,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。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,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。(第1項)子女經出生登記後,於未成年前,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辦更為父姓或母姓。(第2項)子女已成年者,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。(第3項)」又按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:「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,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,婚生子女,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……。」
  3. 鑑於民法96年5月23日修正後,子女從姓規定有重大變革,由原則從父姓,改為得從父姓或母姓。自96年5月23日民法修正後至102年5月31日止,父母約定子女從姓案件共 114萬7,448件,從父姓112萬9,095件,占98.4%,從母姓1萬8,238件,占1.59%,原住民傳統姓名115件,占0.01%,子女從父姓與母姓之比例仍相當懸殊,故加強宣導以落實性別平等。

 

更多原住民相關資訊請洽 新北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

網址:http://www.tucheng.ris.ntpc.gov.tw/web/SG?pageID=38923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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